《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
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
第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 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
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2管理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 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属于期间费用,如果优惠政策是按项目所得为优 惠对象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时,应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以收入总额为基础进行调整;然后再 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将调整后的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进行合理分摊,单独计算出3个项目所得。
如何“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税法并没有给出限定性 方法,但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附各项目所得归集、分 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届时,如果税务机关对期间费用分摊的合 理性有疑问的,企业应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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