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5301研发支出
第1条,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幵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 生的各项支出。
第2条,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第3条,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1)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 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 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
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 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 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 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
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 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
科目(费用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 的,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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