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方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长斯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依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对乙公司所属水电站的股权收购、债务收购,共需支付总价款为1。 3亿元,其中:代乙公司归还银行贷款6000万元,应作为债务类处理,构成会计与税法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甲公司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13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长期(短期)借款 6000
(2)被收购方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4条第3款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和债务转让所得。
乙公司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7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7000
借:长期(短期)借款
6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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