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 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为简化行政审 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和调整部 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具体如下:(1) 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人账核准① 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 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② 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账核准,由银 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 手续。③ 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 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2) 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①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合法所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企业注册资本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可根 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②取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利润、股权转让、减资、清算、 先行回收投资等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3) 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① 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仍需办 理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② 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及外商投资性 公司所投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股息及红利境内划转给外商投 资性公司核准,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资金境内划转手续,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 及时备案。 ③ 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出资的外汇局验资询证手续。 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仍需在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④ 境内企业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及其他境内主体的外汇 出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 息登记手续,银行根据外汇局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管理。 ⑤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投 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上述业务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 管理。(4)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手续①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提交纸质材料的 要求,调整为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确认回函作为验资询证的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应就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登记的各类外国投资者出资全额办理验资询证手续。②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所以外汇局减资外汇登记信息作为出资确认信息。 (5) 简化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采取从境外汇入形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银行办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入账备案后,外汇局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外国投资者采取其他非货币形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对价的,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应至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6) 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①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②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③ 取消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核准,银行 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投 资前期费用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④ 取消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 让境内商品房的外汇局购付汇核准,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可 为其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⑤ 取消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 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⑥ 取消上述业务的异地购汇及对外支付限制。 (7) 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因直接投资而发生的境内外汇 划转核准;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资金因投资、交易、运作等资本项目交易目的所发生的其他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8) 进一步放宽境外放款管理① 扩大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 对外放款。 ② 放宽境外放款条件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 公司放款,放款额度不得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 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9) 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①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 综发[2011] 88号)实施资本金结汇发票核查的地区,银行可不再按月上报“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等相关凭证办理资 本金结汇月报表”“提供税务机关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 资本金结汇月报表” “结汇后退货、撤销交易、作废发票等情况月报表”,改由银行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逐笔备案。 ② 取消特殊结汇事项的外汇局事前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 业存在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但符合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原则 的支付需求,银行审查后可以为其办理结汇及支付手续,并应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逐笔专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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