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5条规定,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能够满足 政府补助所附条件;②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6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 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 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7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 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 问题所述热电联产项目补贴,属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 助。 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5条规定时, 可确认为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2) 问题中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 5条规定确认为递延收益前,相关资产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7条规定,从确 认当期开始在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 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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