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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05: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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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05: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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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04:24
  (16)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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