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第15号)规定: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 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X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 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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