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 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但是以上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 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 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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