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 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 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 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 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 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 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 取得的所得。
在实际生活中,区别一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 酬所得的关键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活动,即 在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 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 劳务取得的报酬。
(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 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 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 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 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 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 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产权 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 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 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对 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 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 或机构代扣代缴。
对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 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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