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港口码 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
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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