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
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 项目;
8。 远洋捕捞。
(二)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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