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投标人一旦组成联合体投标,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同一项目中再次进行 投标,也不能组成多个联合体进行投标。投标人不能为了增大中标的可能性,一方面组成 联合体或多个联合体去投标,一方面又以自己的名义去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 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釆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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