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 人应当提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 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可见,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以后,招标人为确保中标人履约而要求中标人提交的保证 金,在投标阶段或没有中标之前,没有中标人,只有投标人,是不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 的。 如果招标文件或招标人在投标阶段就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才能提交投标文件的,是非 法的。这种在投标阶段或报名阶段就要求众投标人人提交所谓履约保证金的,是一种变相 的设置门槛,为招标人和某些投标人联合串通围标串标提供便利。 在实践中,有招标人为 明招暗定,暗地里设置高达招标金额30%的所谓履约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就要求众投标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而所谓提交履约保证金与否,只是招标人的一个证明。 即招标人内定 的投标人,根本就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出具一个假收据,证明提交了履约保证 金,对那些真正想来投标的投标人,则需要在投标阶段就提交数百万的高额履约保证金, 以吓退某些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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