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国家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二)项目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实施。
(三)项目已实施完毕,项目起始时间自获得国家认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当年1月1日起。
五、深圳技术创新示范项目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技术创新示范项目);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
(四)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获得认定文件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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