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因此,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行为,也不征收契税。但是该项业务应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而且必须是“无偿”划转,则不征收契税。 否则,契税应照常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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