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12号)要求,现就抓紧编报2018年社会和就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压缩一般、突出重点,集中用于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进一步优化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积极鼓励社会投资,扩大合理有效投资,补齐发展短板,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的引领作用,加快申报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全力推进“十三五”规划建设顺利实施。 二、支持方向 (一)支持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主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西部基础能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 (二)全民健康保障工程。主要开展健康扶贫(县级公立医院)、妇幼健康保障(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血站)、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中医药传承创新等工程建设。 (三)社会服务兜底工程。主要加强养老服务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四)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主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主要加强足球场地设施、公共体育场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全民健身中心建设。 (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程。主要加强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 三、项目遴选顺序 (一)续建项目。 2017年已下达中央投资计划需2018年继续安排并能够完成中央投资的项目。 (二)新安排项目。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较快,成熟度高的项目优先安排,依次为前期手续齐全合规已经开工、正在进行施工招标、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已经批复可研报告并具有合法土地证件、已批复可研报告的项目。 未开工项目应在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能够开工建设。 四、有关编报要求 (一)完善手续,落实配套。所申报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项目审批和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等前期工作程序。 各地要统筹财力,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严格标准,控制规模。 按照我委转发的《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等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确定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根据资金可能,量力而行,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避免浪费。 (三)专款专用。中央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或偿还拖欠工程款。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投资补助。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再列入此次支持范围。 (四)按要求报送投资计划草案。 本次投资计划草案没有项目个数限制,原则上可比照2017年投资计划规模提出今年年度计划草案,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上报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项目并及时完成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工作。 五、全面落实各方责任 (一)落实项目单位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在向我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逐一明确每一个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单位及其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要加强项目管理,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模、投资、工期等进行实施,及时准确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二)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是指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如果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则为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在向我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逐一明确每一个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三)落实地方属地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按照隶属关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管。 (四)落实部门职能监管责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和服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职能监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所申报及我委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承担审查和督促落实的责任。 六、计划执行和管理有关要求 (一)加快投资计划分解和转发。在接到我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文件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分解和转发,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尽快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二)严格开展按月调度。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月调度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1196号)要求,对2016年以来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督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请同级政府研究解决,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加强投资计划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监管改革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部门和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我委将加大项目监管和稽查力度,对项目谋划储备不足、项目开工率低、投资完成少、虚报瞒报情况的地区、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约谈,对前期工作滞后、配套资金不落实、投资计划执行慢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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