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核范围  第一批:《关于印发“十三五”“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川经信企业〔2017〕46号)认定的920户企业;《关于印发2017年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行业“小巨人”企业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川经信企业函〔2018〕296号)认定的203户企业。  第二批:《关于印发“十三五”“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川经信企业〔2017〕409号)认定的629户企业;《关于印发2018年度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行业小巨人企业培育名单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18〕62号)认定的108户企业。  其中,已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或2019年、2020年再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不在复核范围。  
(二)复核条件。企业需满足《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要求。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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