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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公司增资之后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等表格。
(
2)作出增资扩股决议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4)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5)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
6)章程修正案或相应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7)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书)。
(
8)新股东资格证明(即新股东的身份证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公司增资之后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等表格。
(2)作出增资扩股决议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6)章程修正案或相应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书)。
(8)新股东资格证明(即新股东的身份证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资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公司增资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公司增资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