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撤资即为退伙,需对撤资前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