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产生的,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在合伙事务执行人选举中,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投票,少数服从多数。合伙事务执行人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