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股东为自然人的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3)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