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
2、须债权发生与该物具有牵连关系。所谓有牵连关系,系指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系基于同一生活关系而发生。换句话说,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负担的物之返还义务是同一项债的内容(如你享有的债权与负担的将建筑设备交付对方的义务都是基于同一加工承揽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系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而债务人是否不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才能认定。因此,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则不发生留置权。事实上,合同法第264条对此已作了明文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