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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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