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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包括的情形一般有:
1、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的行政纠纷。
2、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
3、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4、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
5、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6、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7、其他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8、其他商标行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