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其中,实质性相似对比的方法包括整体感觉法、直接比对法和特征发现法。例如原被告游戏界面、游戏步骤 、游戏方式以及游戏人物基本一致,且被告游戏界面出现了授权原告著作权的原始著作权人的信息,就可以使用整体感觉法直接认定实质性相似。直接比对法是将原被告的源代码进行对比,这种通常涉及到司法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特征发现法指在被告的源程序中出现原告特意在自己程序中设置的对程序运行没有意义和作用,但能体现权利人某些特征的指令或符号,比如开发人的姓名、单位等。如果此时被告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那么基本上可以认定被告存在抄袭行为。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