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鉴定
法院、当事人对智力成果是否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价值存在争议时,需要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以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
二、注意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原告(商业秘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至少应当有三方面的举证责任。
第一,应当证明其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要件,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成立。
第二,应当证明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实际存在。
第三,应当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
主张商业秘密成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秘密信息,在当事人无法就此产生争议,而法官认为无法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进行确认时,便有必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实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