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原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部分,退还给个人的规定已废止,对缴费达不到15年的,规定可以继续向后延缴,直至缴满15年便可办理退休。
既然政策充许继续缴至办理退休,为什么要退还呢?
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社会互济性"特征,是按照“大数法则",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依靠社会力量均衡负担并分散风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划入个人帐户,12%划入统筹基金帐户,也就是说,12%部分就是均衡负担分散风险的部分。说直接点,有沾光的,肯定有吃亏的。那么从制度层面来说,只退个人帐户部分是合理合法的。
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也充分考虑到了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实际情况,对死亡人员,除退还个人帐户外,其家属还可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待遇。如果把统筹部分也退给个人的话,那丧葬费、抚恤金从哪儿来?利和害是相跟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只退个人账户部分也是合情的。
再一方面,《社会保险法》也没有规定说缴不够年限了,把个人帐户退给个人,只是规定可以续缴,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你确实缴不起也不想缴社保的话,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
灵活就业人员本就没有固定职业,收入又不稳定,还是选择继续缴费办理退休的好,有了养老金,老年生活才更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