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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每个月从合伙企业领取了1万元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扣缴了个税,现在这个合伙企业做汇算清缴,有规定说投资人工资薪金不能扣除,那么投资人的工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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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只会涉及两个税目,一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是经营所得。所以,不存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合伙企业投资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应该并入到经营所得中一并按“经营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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