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并不明确,有人认为,印花税采用源泉控制办法征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也就是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也有人认为,印花税实行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就地纳税。且1989年当时的河北省税务局以[1989]冀税二字第19号文件明确:“印花税应税行为发生时的地点即为纳税地点”,而印花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条例》所列举凭证的书立和领受行为,由此可理解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应税地点应为合同签属地。另外还有除外规定,国税函发[1991]1187号文件规定,如果是全国性订货会所签合同,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办理贴花;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纳税地点。另外,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各地会有不同的征管规定,如广东于1995年的穗地税发[1995]3号文即采取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代征建筑安装合同的印花税,那么其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即为代扣地。因此,关于建筑安装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还是要由贵公司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