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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请问如果公司同时满足增值税增量留抵和加计抵减的条件,在收到增量留抵退税后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调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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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了退税,就要进行转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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