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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立医院成立全资企业,并将医院的国有资产(房屋)交付该企业使用,未签订租赁合同、实际也未收取租金。该企业既对内也对外经营。这种情况下,国资部门及税务部门提出应当核定租赁收入全额纳税,余额上缴财政。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如果该企业是为医院提供内部服务的话,是否可以无偿使用该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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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税务核定的租赁收入申报纳税,如该企业为医院提供服务,应确认相应的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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