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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关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收款日期,开票日期孰早确认,如果合同未约定,没收款也没开票,是不是按租赁期止的时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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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时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如果合同未约定,没收款也没开票,租赁期截止的时间小于开票时间的话,还是以开票为先。否则,应按照实际每期租赁期止的时间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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