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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如果应税行为已经产生,则销售方收取的罚款、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