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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增值税发票作废条件包括: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之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所以购买方已经认证的发票,按规定不允许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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