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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针对商标抢注的方式有:
1、商标未被抢注的,主动将同种、近似类型商标申请商标注册。
2、商标已经被抢注的,在商标局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请求确认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及早注册商标,注意留存证据
商标被抢注,很多企业都难以避免。在此柏权维也提醒企业,在使用商标之前就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要注意留存使用证据,在遇到商标被抢注时方能有效地维权。
2、全类保护策略
全类保护是对企业来说最为稳妥的保护方式,商标执行分类保护原则,换句话说,商标保护的是注册的类别。很多企业因为只注册了主营业务类别,而忽略了关联类别的保护,此时,若有人注册了关联类别势必会给企业造成影响。另外,企业也应该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去考虑,提早注册多类进行保护,对企业来说是有利而无害的。
3、跨国商标的保护对策
事实上,抢注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盛行,许多企业都难逃商标被抢注的厄运。商标注册具有地域性,除驰名商标外,一般不予跨国保护。商标一旦在海外某国注册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内使用此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因此,防止商标被抢注,企业应当注意跨国保护。
防止商标被抢注,及早申请商标注册,留存证据是整个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也就是行业人士所说的优先权原则,谁先提出注册,谁就率先拥有专用权。这就要求企业加快速度,若有必要,还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商,把他人狠狠甩在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