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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授权委托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文书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文书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由国外当地公证人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领事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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