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申请人AAA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经济开发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评审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请求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驳回我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准予我公司商标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年月6日,向贵局申请注册“AAAAAA”,国家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BBB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号商标近似,于200年月日通知申请人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申请。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特申请复审。
一、申请人“AAAAAA”是组合商标,与贵局引证的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两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图形的构图及整体外观等各个方面均有重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现将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1、申请人商标与所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上差距显著,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或者认为与引证商品有联系。
申请人商标为中英文的组合商标,由11个英文字母“AAAAAA”及中文“”组合而成,特征鲜明。申请人商标含义是既包含申请人公司的字号“”又含有其英文名称“AAAAAA”,而引证商标则是单纯由英文字母“”构成。相关公众看到“AAAAAA”及中文“”组合的商标,会立即想到“此商品是“”公司的商品”,并会想当然认为““AAAAAA”是其英文名称,公众不会联想到“BBB公司”或者“”商标。
2、在图形构图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不近似,公众不会误认。
申请人商标由“AAAAAA”、“”上下排列组合而成。“AAAAAA”在上,“”在其下居中,并且但就英文“AAAAAA”来看,也有左右对称的感官效应,也不会联想到商标“”,同时在中文“”思维定势的影响下,更不会想到是“BB”公司的“”商标的商品。二者不存在让消费者产生关联的条件与可能性。
二、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没有也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或者认为其间有何联系。
在申请人使用“AAAAAA””品牌的几年来,从未出现消费者误认,或者将此二者混淆起来的情况。这一现实状况更证明了申请人的品牌与引证商标无关。
综上所述,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图形的构图及整体外观等各个方面均有重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且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该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接受,未发生误认的情况,为此,特恳求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驳回我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准予我公司商标注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