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一形象化标识构成,而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发生权利冲突提供了客观可能;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逐渐显现出来,经济生活中“傍名人”现象随之出现。
将名人姓名用于商标注册是否会侵犯名人合法的在先姓名权,关键是看商标权的获得或行使是否影响或妨害名人姓名权的行使,重点考量是否侵犯名人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
人格利益是满足主体精神活动的利益,人格利益的保护是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体现的。人格权是主体维护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的权利,蕴含在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中。
姓名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侵害姓名权除行为人实施了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外,客观上还应当具有造成他人人格利益受损的事实。将他人姓名用于商标注册,只要没有损害他人人格利益,法律不应该禁止。物质利益也称财产利益,是主体维持其生活、生产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名人姓名的商业价值已经显现出来,在这一点上,姓名和商标类似,都具有认知、品质保证和广告的功能。从这个角度分析,未经名人同意将其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标识,可能发生商标权与姓名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从而侵犯名人的财产利益。
在商标法上,无论是注册原则还是使用原则,商标保护的出发点都是防止混淆。判定知识产权之间或者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之间是否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则或标准之一,即权利之间是否发生混淆。
商标法上的混淆是指已经或者可能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及有关方面发生的误认,这种误认只能发生在经营者之间,只有不同的经营者之间才能发生误认,引起混淆。
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只要不足以影响名人财产利益的损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是否足以造成名人财产利益的损失:一是考虑名人姓名商标使用在何种商品或服务上;二是考虑名人姓名商业化利用的现状;三是考虑商标中的文字与名人之间的关联度。
综上所述,将名人姓名用于商标注册,引起商标权和姓名权权利冲突主要发生在4种情况:一是对名人的人格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二是将名人姓名商标使用在与名人的职业、工作相关的领域;三是名人已经对其姓名商业化利用;四是将名人姓名与名人肖像结合作为商标标识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