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