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以注册原则为基础,主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非注册商标,法律也根据其知名程度不同,给予不同限度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根据具体情形禁止他人注册,已经注册的可以申请撤销,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
从立法层面上,《民法通则》、《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设计了特殊的制度,以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括性保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在《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有体现。例如,《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抢注、使用他人未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以依据前述法律依据获得概括性保护。
2、根据知名程度的分级保护。同时,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等,重点在注册环节,依序根据商标知名度不同给予了不同限度的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对未注册商标的补充保护,则重点在使用环节,通过第五条第二款的有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来承担。
3、作权保护。此外,对于那些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图形未注册商标,符合美术作品保护条件的,还可以获得我国《著作权》上的版权保护。
未注册商标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与其使用记录和知名度息息相关。
所以,权利人除了积极的、尽早的申请商标注册外,还应当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尽量保留使用的证据,特别是那些能够证明其知名度的下列文件:
(1)商标的最早使用记录;
(2)使用商标的交易文件、产品或产品包装等;
(3)产品或服务的销量记录、销售范围,甚至是搜索指数等;
(4)产品或服务、公司的行业排名及获奖情况等;
(5)关于产品或服务、公司或公司创始人的媒体报道等;
(6)关于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等
(7)商标被保护的记录等。
对于那些显著性程度较高的商标,推荐申请外观设计或著作权登记,用以补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