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即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目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