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之初,创始股东之间一定要签订协议。并且在协议之中要约定以下重点事项:出钱的规则,即各自出多少资金,何时出;分钱的规则,大家多久分一次钱,以及分钱的时候按照什么样的的原则来分;分权的规则,确定权力如何分配,是按出资比例还是另有其他约定;是否预留股权,以及预留股权的分配机制。《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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