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落实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接受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
2、健全单位内部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目标责任;
3、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避孕节育等工作;
4、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5、落实本单位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
6、对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应当在30日内将本人的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人员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手续;
7、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