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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如果形式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形式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应当有两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应当有五名以上股东;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八条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