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是对权利人已登记的商号,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商号与商标一样,有区别不同商业主体的作用,商号权有知识产权的属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
(二)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体现了对商号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表明商号权有人格权的特点,但并不因此否认商号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综上,本律师认为商号权属于知识产权。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体现了对商号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表明商号权有人格权的特点,但并不因此否认商号权的知识产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