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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一)保全权利的效力。(二)顺位保证的效力。(三)破产保护(满足)效力。(四)预警的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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