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资本不允许执行股东夫妻,除非夫妻属于同一公司股东,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案件经过审理,判决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毫无疑问,夫妻双方均为被执行人,所以不存在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倘若债务未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既然是个人债务,就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