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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2、专利权因无效,被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的。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登记通知书,登记注销手续。
3、法律依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1)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2)质权已经实现的;
(3)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4)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5)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