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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民法的问题,帮忙解决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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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25 16:10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的成立,在管理事务的管理人和其事务受管理的人(即本人或称受益人)之间就发生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正确处理无因管理之债纠纷的关键是正确确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2、管理人须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目的。   3、管理人须有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针对本案,王某对张家的房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进行管理的义务,王某对张家房子进行修缮完全是为了张家的利益,这说明王某有为他人进行管理的目的,而非为自己的目的进行管理;王某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说明王某有管理的行为。     根据以上,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王某有权要求张某偿付其为张家加固房子而支出的费用500元。 回答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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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25 16:10
更新时间
2022-06-2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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