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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民法的问题,帮忙解决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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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民法的问题,帮忙解决下,谢谢~~
民法
张某父子俩共同生活。1994年秋天,张某父子俩出远洋打渔,需1个月后才能回家。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邻居王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承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用500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老师布置的作业,急用,谢谢,最好在1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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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
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25 16:10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的成立,在管理事务的管理人和其事务受管理的人(即本人或称受益人)之间就发生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正确处理无因管理之债纠纷的关键是正确确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2、管理人须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目的。 3、管理人须有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针对本案,王某对张家的房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进行管理的义务,王某对张家房子进行修缮完全是为了张家的利益,这说明王某有为他人进行管理的目的,而非为自己的目的进行管理;王某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说明王某有管理的行为。 根据以上,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王某有权要求张某偿付其为张家加固房子而支出的费用500元。 回答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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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25 16:10
更新时间
2022-06-2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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