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可以从法律上依各种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说,对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1.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 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 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无偿合同并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典型形式,但由于一方无偿地为另一方履行某种义务,或者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都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因此,无偿合同也是一种合同类型,并应受到合同法调整。 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还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 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 的。 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 此外,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1. 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 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 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在确定无名合同的适用法律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其次,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 例如对于旅行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特殊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 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从合同。 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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